美国专利申请,不得不防:详解“101问题”和“112问题”
回顾美国专利审查,美国 101问题和112问题 (对应中国的2.2问题和26.3/26.4问题)在授权量的影响上完全不亚于新创性。 注:美国101问题或中国的2.2问题可以统称为客体问题(即,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美国112问题或中国的26.3/26.4问题可以统称为说明书支撑/清楚问题(即,权要存在不清楚、说明书对权要支撑不够等)。 与美国专利申请审查相比,中国专利申请审查出现客体问题、说明书支撑或清楚问题的情况少很多。国内申请人在不清楚这一审查差异下,采用类似中国申请的策略,在申请美国专利时仅仅将关注点放在了新创性上,而忽略了美国审查中尤为严格的101问题和112问题,自然地也就增加了美国专利申请的风险。这些风险很大概率会成为美国专利申请的“绊脚石“。 申请一件专利,不管是官费还是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美国专利申请的费用通常要比国内专利申请的费用高很多,甚至好几个国内专利申请的费用可能才能抵一个美国专利申请的费用。因此,国内申请可能更多的是“广撒网”,将能够申请的技术点尽量单独申请,旨在希望其中部分技术点能够申请成功并发挥价值。但是,美国专利申请更多的是“精准投放”,是否进行美国专利申请可能是经过申请人筛选的,比如,选择进军海外时可能才考虑海外申请等。 不难理解,不管是从市场需求、申请成本的角度,还是专利布局的维度,申请人都希望美国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成功率足够高。自然地,提前防范上面提到的101和112问题风险变得尤为重要。 如果您希望全面了解海外专利申请的风险,我们免费为您推送相关文章,欢迎与我们联系! 美国专利101问题的风险与防范 实质上,中国和美国对于客体问题的规定基本是相似的,例如,两国均规定了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但是,两国在客体问题的审查尺度却存在差异,美国对客体问题审查更严格。 美国专利申请审查时,如果权要内容看起来能够人脑执行,大概率会被指出101问题。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权要的内容是:服务器基于数据A构建向量,基于构建向量与参考向量的距离,确定数据A的某类风险。审查员认为这些步骤可以在人脑里完成,而被质疑是抽象概念,存在101问题。 可能您会疑惑,不是明确了在服务器上执行吗,为何还能有101问题?这是因为,即使在权要中记载了方法或产品在”服务器”上执行,美国专利审查 […] …
在美国专利申请中,如何基于 续案 扩大保护范围?
大家都知道海外专利申请之路是困难重重的,随时可能因为各类原因,导致申请效果不佳。那么,有没有什么方式可以解决呢?答案当然是有的,不同的方面,方式也有不同。 我们本次就先聊一聊:对于美国专利申请,如何争取足够大的保护范围,保证专利价值? 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到” 续案 制度“这个关键武器,巧妙地运用将可以事半功倍,水到渠成。 另外,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也曾从苹果专利案例出发,简述了续案对于申请人/企业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运用。大家如果感兴趣,可以戳下方链接详细阅读:《从苹果公司的案例出发,看美国专利中的续案如何运用》 什么是续案制度 首先,在回答问题之前,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续案制度。 “续案”是指延续前案的申请。在美国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可以基于最先递交的原始申请(即母案)提出续案申请,也可以针对已经递交的续案申请提出进一步的续案申请。在基于同一份母案派生出的所有申请中只要有一份尚处于未决期间,申请人都可以继续递交续案申请。续案申请可以享有母案的申请日。 如果您希望对续案制度进行深入了解,我们免费提供相关的资料介绍,欢迎与我们联系! 如何基于续案扩大保护范围? 接下来,我们结合导致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过小的几种常见、典型的情况,具体说说如何基于续案扩大美国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 第一种,撰写问题导致的范围受限 这种情况的产生,可能是由于撰写过程中的各种原因(如:撰写水平、其他原因考虑等),在权要中加入了一些不必要且具有限制的特征,从而导致保护范围受限。对于这种情况,将授权独权中不必要且具有限制的特征删除,并基于修改后的权要申请续案即可。 说起来可能比较简单,但是这种情况对于国内申请人是普遍存在的。国内申请人大部分是找国内代理所递交国内申请,然后基于国内申请递交美国申请,但是国内代理所的质量参差不齐,而且撰写方式可能并不一定适用于国外,最终撰写的质量并不符合海外申请的高质量,其范围也受限了。 如果您对已经申请的专利撰写不满意,我们免费为您评估,欢迎与我们联系! 第二种,撰写时认定的发明点和审查时审查意见认定的发明点不同,导致最终授权的权要范围受限 这一情况的出现原因也有很多,比如:申请人对现有技术的了解程度、审查员的检索能力、审查员对领域技术的熟悉程度等。 如果审查员不认可申请人认定的发明点,经过审查员的审查和申请人的答复后,原独权的方案和授权独权的方案不仅技术特征 […] …
从 苹果公司 的案例出发,看美国专利中的续案如何运用,内含免费评估福利
大家都知道,美国的专利申请制度是非常灵活的。“灵活”对于企业而言,其实是把双刃剑,把握不准确可能导致效果不佳。但是如果合理精准把握,就能协助企业在市场上如鱼得水。其中续案申请制度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我们以“ 苹果公司 -多点触碰专利”为例: 1/专利申请 多点触碰这项技术由美国特拉华大学的两名技术人员(Wayne Westerman和John G. Elias)研发,于1998年提交了专利申请,并根据技术发展情况进行有针对性地技术研发和专利续案申请。 2/收购衍生 2005年6月,苹果公司在对该项技术进行了收购,且被用于苹果的第一代iPhone手机,专利所有权最终在2007年8月转让到苹果公司名下。自此,苹果公司开始基于自身产品未来可能会存在的多点触控技术应用情景,提出大量的新权利要求,进行专利续案的申请。至今共衍生出近50件美国续案。我们可以从下图来简单看一下该技术的续案申请情况: 3/市场效益 苹果公司利用该项专利,做了充分的专利延伸布局。而在其后的市场发展中,该专利及其衍生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是非常明显的。 – 案例分析·续案 – 案例中的苹果公司利用了此续案专利,起诉摩托罗拉、三星、HTC等公司,带来了巨大的价值。有意思的是,最早由Wayne Westerman和John G. Elias申请的母案专利,反倒没有被用于任何诉讼。这其实是比较常见的现象,据统计,是否拥有(较多的)续案专利是涉诉专利和非诉专利的主要区别特征之一。 相比于母案专利,续案专利更有可能会被用于美国的专利诉讼。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我们可以在苹果公司的母案与续案的权要布局上找到启发: 在上世纪90年代末,触屏产品主要是液晶类的单点触控技术,而Wayne Westerman和John G. Elias的发明主要考虑的是如何解决多点触控技术在电路层面的实现问题。所以,该母案专利对权利要求的构建更多是围绕具体的电路结构。 在母案专利的申请过程中,Wayne Westerman和John G. Elias聘请了非常专业的代理人为他们撰写并提交了高质量的专利申请。这件专利申请除了披露多点触控技术的电路结构,还花了大量篇幅来“设想”多点触控技术在未来的应用场景。 苹果公司在收购之后,在2007年发布了第一代iPhone手机,而多点触控作为关键技术之一,也开始为大众所 […] …
如何巧用 PPH加速 美国发明专利审查?
如何巧用 PPH加速 美国发明专利审查? 1 常规美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需要多久? 从USPTO提供的官方统计数据[1]来看,美国发明专利申请从递交起到收到首次OA的平均时长是16.1个月,而从递交到结案(这里结案是指案子获得授权或被最终驳回)的时间是25.9个月,而如何再把递交继续审查(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RCE)的案子计算在内,美国申请的审查周期要长达29.8个月。 为何发明专利申请递交后,审查周期如此漫长?我们再看下面一组数据。图三展示的是美国专利申请排队的情况,待审的美国专利申请[2]的数量高达722,775件。待审的申请很多,这也是为何常规递交美国专利申请后,审查周期一般都很久。 2. 如何巧用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加速美国发明专利审查? 我们接触到一些中国申请人,基于产品保护的目的或者一些项目需要,希望快速拿到美国专利的授权。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跟大家分享过几种常用的加速方案,包括Track 1加速、PPH加速、基于年龄/健康的加速以及针对特定申请技术领域的加速等等。在之前的分享中,我们提到过,Track 1的加速效果是最快且最有保证的,但是Track 1高达4,340美金(大实体)的官费,还是让很多预算有限的申请人望而却步。其他的加速途径,对于申请人本身来说有诸多限制,可实施性不高。而PPH途径,既没有高额的官费又有较大的适用范围,是申请人不错的选择。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对几种加速途径的介绍都比较简单。在本文中,我们将结合近期的一些实例,重点跟大家分享一下PPH加速的效果以及实务中的操作。 2.1 PPH简介 PPH是目前国际上在缔结有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协约国之间约定的一种专利审查加快程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共同开展了五局(IP5)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并且与其他多国专利局开展了PPH试点项目。具体而言,当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OFF)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申请人可以此意见为基础,对后续申请受理局的审查提起加速申请。 2.2 基于PPH加速美国专利申请 从实务角度,如果中国申请人 且该美国申请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