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专利申请,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如何选择?
现在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需要申请海外专利,常见的申请途径包括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那么两种途径应该如何选择?在本文中,我们结合各种场景示例,为大家介绍了途径选择的思路。 …
中国和美国专利申请审查有何不同?——新创性审查
一件专利申请是否能够取得授权,除了受技术方案本身的新创性影响以外,还与各个国家的专利审查制度息息相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对于专利能否取得授权存在实质性影响,而中美的法律和相关条例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虽然存在相似性,但是在实操中,情况却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两国对同一个技术方案审查结果可能不同。 …
申请PCT之前,需要先申请国内专利吗?
在为国内客户提供海外申请咨询过程中,常常遇到客户有这样的疑问:如果计划通过PCT途径申请海外专利,那还需要申请国内专利吗? 对于国内申请人而言,通常情况下,产品研发或销售大多都包括国内市场,国内专利申请及布局自然也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这里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到底是该拿着中国申请作为优先权申请PCT呢?还是直接申请PCT再落地国内呢?这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就是国内申请和PCT申请顺序的问题。我们今天就来聊聊这两种不同的申请顺序。 一、先交中国申请,再进行PCT申请 这种顺序,实际上是以先交的国内申请为优先权,在国内申请之后的12个月的期限内申请PCT。 这种方式的特点包括: 申请人递交中国申请后,有足足12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否提交PCT。 我们曾经在其他文章中有讲解过,如果申请人的目标海外落地国家比较明确,可以直接通过巴黎公约方式进入海外,经过PCT途径反而增加了申请成本。而经过12个月以后,企业对于专利要进入的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更为明确,此时有可能不用再提交PCT申请。 当然,若企业当前预算不够,这12个月也提供了一个充裕的周转周期。 如果企业因为产品即将问世或想要进行竞对的举措,需要尽快申请专利,抢占时间,此时先进行国内申请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此种情况下的国内申请主要以占据时间先机为目的,相当于临时申请。由于申请时间比较紧张,申请人通常没有充分的考虑时间进行专利保护布局,可能无法实现高质量的国内申请撰写,其价值也相对有限。但是国内申请完成后,申请人有12个月的充裕时间,可以充分考虑产品保护、专利布局等问题,为PCT申请的高质量撰写作准备。 有的申请人可能会疑惑,为何一定要以国内申请充当临时申请的作用呢? 首先,国内申请的费用远比PCT申请的费用低。而且,PCT落地海外时,有些海外国家并不允许对申请内容的大幅度的修改(特别是超范围的修改),所以专利落地某些海外国家时可能并没有办法提高PCT申请的质量,所以PCT的撰写质量变得尤为关键。 在这里,不得不提醒各位申请人,如果国内申请仅仅是抢占时间先机,撰写质量不高,建议在PCT申请之后,落地海外国家的同时落地国内,这样就可以解决开始申请的国内专利的质量弊端。 二、先提交PCT申请,再落地中国 简单来讲,这种申请方式就是申请人直接递交PCT申请,然后选择落地各个国家, 此时,各个国家中包含中国。 何时选择该种方式呢? 当企 […] …
国内专利申请被驳回,美国专利申请还有希望吗?
国内企业在国内申请被驳回后,对美国专利申请也持悲观态度,直接放弃美国申请。 事实上,国内申请被驳回不应成为是否提交美国专利申请的考虑因素。美国审查员不会因为国内审查被驳回而直接否决美国申请。 国内申请的状态不影响能否作为申请美国专利的基础,仍然能够以该国内申请作为海外申请的优先权。 不论是巴黎公约途径,还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途径进入美国,只要国内没有超过优先权期限(即,12个月),即使国内申请被驳回,仍然能以国内申请作为优先权申请美国申请。 如果您希望对海外申请途径进行深入了解,我们免费提供优质文章推荐–点击获取。 国内申请的审查结果一般不会直接影响美国申请的审查,实践中美国审查结果与国内审查结果相反的情况屡见不鲜。 第一,中美在专利审查上是相对独立的。 即使国内申请已经审查,美国审查员仍然会按照美国审查制度的流程和要求,重新独立审查。 在实操中,中美的对比文件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完全一样的。虽然从理论上中美审查员可能检索出相同的对比文件,但审查员还是在检索中基于语言熟悉程度而在结果上产生一定倾向。例如,中国审查员通常是检索出中国专利作为对比文件,美国审查员通常是检索出美国专利作为对比文件。对比文件不同,审查结果就可能不同。 即使相同的对比文件,中美审查结果可能完全不同。比如,新创性判断,美国的审查更多以对比文件为基础,中国的审查则更受到审查员主观判断影响。 第二,国内申请的审查,对于美国申请的审查影响非常有限。 可能大家会有疑惑,既然国内审查已经开始甚至有结论了(比如,驳回),难道美国不会要求我们提供国内审查的相关信息吗?美国专利申请确实存在IDS披露义务(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 CFR 1.56(a)规定了“任何涉及欺骗或试图欺骗专利局或通过恶意或故意误导的方式违反披露义务的专利申请将不会被授予专利权”。 然而,美国审查员并不一定会参考国内审查的对比文件,也不会将其作为他们审查的参考依据,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即使美国审查员参考了国内审查的对比文件,如前文所述,美国审查和中国审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差异,因此得出的结论也可能不同。 但如何避免国内申请被驳回的理由继续影响美国申请呢? 如果国内专利申请驳回与撰写或方案本身有关,这就可能导致美国申请被驳回。但这完全可以通过预先评估、提前预防来尽量 […] …
多件国内申请能合并申请一件海外专利吗?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国内专利申请成本低,一般采用的是有多少个发明点就申请多少个中国专利。但是 国内申请 人进入海外时,国内企业往往会因为预算不够、成本过高而无法采取行动,毕竟单件 海外专利 申请远比单件中国专利申请的费用高,沿用中国的申请方式对国内企业(特别是创业型企业)而言负担过重。 那有什么解决方式既能保护这些发明点,还能降低企业申请的成本呢? 如果不同发明点或者不同的国内申请之间的技术点存在关联,可以考虑合并申请。 合并申请就是将多个发明点或者多件国内申请,合并在一个海外(如美国)专利申请中来递交。通过合并申请,开始只需要负担一份美国申请的费用。 任何不同的国内申请都能合并? 当然不是,合并申请的前提是不同国内申请之间存在联系。“联系”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但是从专利技术角度,其是指不同国内申请之间的技术之间存在相关性。 合并申请与续案制度的partner关系 申请人如果后续预算充裕,可以单独对不同技术方案单独申请续案或分案。因此,并非合并申请之后就不能像国内申请那样进行单独保护,反而合并案件和续案的组合,可以让单独保护的选择可以更灵活,充分发挥合并申请的利用价值。 除了降低成本,合并申请还有其他优势吗? 将多件国内申请进行合并,不仅可以解决企业申请海外专利时面对同时申请几件专利预算和成本的困境,还能在申请过程和申请维持方面带来诸多好处: 合并后的方案综合了几个国内申请的技术内容,相比于单独保护某个技术方案的单独申请而言,具有更大的创造性空间,在答复时可以更主动,授权风险自然也更低。 如前所提到的,后续预算足够,可以基于合并申请递交续案来针对一些技术内容单独保护。此外,是否递交续案还可以参考合并申请的审查意见,根据授权前景来决定,这无疑让成本控制更灵活,企业的成本付出和成果收获之间关系得到保证。 当然,合并申请的优势不止上述这些,其对案件的维持状态也有好处,这里就不再一一详述。 总结 申请人需要结合自己的需求来选择合并申请还是单独申请。但是对于美国申请而言,对于一些预算优先、需要独立保护的技术方案还不够明确时,合并申请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它可以提供给申请人更多的犹豫时间和机会。 https://www.pctpatent.cn/?p=1723 …
美国专利申请和中国专利申请,面对授权时的 逻辑差别
美国专利申请和中国专利申请,面对授权时的逻辑差别 专利申请被通知授权之后,是否申请人缴了费,这个专利申请就不用管了? 授权之后还需要考虑分案或续案的必要性,如果不需要分案或者续案,才能”不管“。据笔者了解,大部分申请人或企业,在被通知授权之后,”欢天喜地“地缴费,并未考虑该专利申请是否还有续案或分案地价值,这其实对申请人来说,这个专利申请的技术并未最大化发挥价值。关于何时续案和分案的介绍,可以参见文章美国专利申请续案申请[1]。 进一步的,如果需要美国续案和中国分案,两者处理上又有什么差异呢? 美国续案和中国分案制度是不同的,美国申请如果处于”活着“,是可以持续递交续案(具体可以查看文章美国专利-基于续案的定向打击[2]);但是中国分案是有期限的,即使各种延期的方式结合,最长的期限也只有7年左右(具体可以查看文章如何保护产品-中国延审和分案的应用[3])。正是因为这个差别,中美专利申请授权之后,处理逻辑是不同的。 美国专利申请面对授权时的逻辑 根据美国专利申请的续案制度[4],申请人可以基于原申请递交续案申请(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或部分续案申请( 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在递交分案申请和续案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提出与之前申请完全不同的权利要求,只要这个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中有支撑即可,而部分续案申请允许在其中加入在先申请没有披露的新内容(new matter)。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续案中加入的新内容是不能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 在美国续案制度下,申请人可以通过持续递交续案,使得案件处于“活着”的状态,所谓“活着”的状态是指可以继续递交续案申请,享受原申请的申请日。例如,有这么1件美国专利申请[5],其申请日是2017年10月23日,最早优先权日却是1996年12月12日,虽然距最早优先权日已过20年的时间,但是通过借助美国续案制度,该2017年10月23日的在后申请仍然可以使最早优先权的同族申请保持“活着”的状态。 在往期文章基于续案的定向打击[2]中,通过Raffel Systems诉香港敏华家具案的续案布局策略分析中可以看出,美国续案申请可以作为对抗竞争对手的利器。在打击目标明确时,可以选择及时递交母案中相关产品的续案申请,对母案中的产品形成更稳定的保护;在“局势”不明朗或定 […] …
拿国内专利申请直接递交海外专利申请?请慎重!!
在过去的咨询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A企业:“我们在国内已经申请了专利,是否可以直接拿国内专利申请递交海外专利申请?” 众慧优创:“我们不建议这样做。虽然不同国家的专利制度存在相似性,但实际上还存在很大的差异。如果不考虑落地国家的具体要求,仅以同一份申请递交,那么可能会导致企业在海外专利申请中面临各种问题,其结果也不尽人意。” 本期,我们将从四个角度阐述海外专利申请的特别之处,为了帮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1、客体问题引发修改的必要性 2、提升说明书对权要的支撑程度的重要性 3、创造性角度出发的修改建议 4、充分扩展是必备之举 一、客体问题引发修改的必要性 在开始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白什么是客体及客体问题。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而客体问题则指: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 虽然客体问题在不同国家的法条或审查规定可能比较相似,但是在实际审查时对于不同的专利领域却存在差异。例如,在中国,某些特定领域的专利申请,如金融领域、数学算法领域、医学诊断领域等,审查员往往会更注重客体问题。而在美国,除了这些特定领域外,在其他领域只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通过人脑来做,都可能被指出客体问题。 因此,即使中国申请没有被指出客体问题,但是在海外审查时却可能面临被指出客体问题的风险。考虑到克服客体问题不是很容易,因此我们建议在递交海外专利申请之前,对权项和说明书从客体问题的角度进行调整或补充撰写,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海外审查中的风险。 如果您想咨询自身专利权要和说明书是否存在客体问题,可联系我们进行免费评估。 二、提升说明书对权要的支撑程度的重要性 除了上述客体问题,海外专利申请中还非常注重说明书的支撑问题,即112问题。这一问题在海外的重视程度可能比国内更高。因此,即使在国内申请中没有被指出说明书支撑问题,海外申请中仍然有可能被指出。 你可能会说:支撑问题可以在答复阶段处理。 当然,有些说明书支撑问题可以在答复阶段克服,比如,权要比较上位,需要将说明书的特征提至权要,但这会导致权要范围被缩小,即使成功授权,专利权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但有些问题是直接无法通过修改来解决的,专利可能会被直接驳回。即使可以在答复阶段克服的支撑问题,这也需要进行严谨的权项修改和强调关联,耗费大量精力和成本,并可能影响专利保护保护范围和授权周期。因此,在递交海外专利申请之前,保证专 […] …
美国专利续案 – 答复中容易忽略的一个关键问题
在往期文章中,我们讲述了 美国专利续案 制度灵活的运用空间,对于扩大保护范围的作用,以及Raffel公司基于续案的定向打击的故事。文章推出后(可点击文末推荐进行阅读),我们收到了许多的咨询,其中有读者提出了一些相似的疑问,如: 问题:既然续案有如此重要的用处,那可以随时随地申请续案,不停优化专利保护范围吗? 我们的答案:只有母案处于“活着”的状态,申请人才能灵活地运用续案。 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明白这个答案,我们特别整理了一篇详细解答的文章,从母案“活着”是什么;如何延长“活着”时间;具体实操建议三个方面入手,让大家了解续案的相关知识,帮助企业更好的保护产品/技术。大家也可以选择跳跃阅读到自己感兴趣的部分。 一、母案处于“活着”的状态是什么意思? 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续案递交的时间是在先申请处于未决状态。也就是说,在先申请处于未放弃或未授权的状态下,母案即处于“活着”的状态。 要注意的是,这项规定中注明的是“在先申请”,在先申请包含了首次递交的申请(即母案),还包括首次递交之后的续案。续案可以基于母案提交续案,也可以基于续案再续案。只要在先申请中有一个申请处于未决状态,母案就处于“活着”的状态,申请人就可以继续进行续案申请,且所有续案申请均可同享母案的申请日。 因此,当对专利的未来价值或深远布局还不甚明晰时,可以通过提交续案以维持母案的存活状态,以便后续重新构建专利布局。 但是,递交续案申请是越快越好吗?并非如此。 虽然持续递交续案是维持母案存活状态的常见方式,但是持续递交续案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而且,持续递交续案的前提是说明书中存在可以递交续案的技术方案。所以,仅仅靠持续递交续案使母案“活着”,对于大部分申请人而言,有点“负担“过重。 如果您希望对续案制度进一步了解,我们免费为您推送相关文章,欢迎与我们联系! 二、怎么做才能让母案“活着”的时间足够长呢? 当然,把控续案递交的时间、临时间绝限再递交续案是一个不错的方式。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往往是申请人容易忽略的:审查过程对维持案件状态的作用。 纵观整个美国专利申请流程,OA答复流程位于中间环节,OA答复流程结束的时间与续案提交的时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控制OA答复流程的时长,一定程度上影响续案的递交期限。而且,OA答复的灵活性和可操纵性较强,通过OA答复来延长审查过程、进一步延长母案“活着”状态的实用性 […] …
美国专利申请 收到 FOA ,怎么处理才能保证申请人的利益呢?
在 美国专利申请 中收到了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的“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Final Office Action,简称FOA)”,其名虽冠有“最终(Final)”字样,但综观现行的美国专利审查制度及实践, FOA 并非是整个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最后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那么收到FOA应该如何处理,才能最大的保证申请人的利益呢? …
【1亿美金诉讼案】从美国Raffel公司诉家具巨头敏华,深度剖析基于续案的定向打击
在 美国专利 申请过程中出于不同目的, 续案 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其中,基于续案的定向打击是企业申请续案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分享过苹果续案运用故事,以及如何基于续案扩大保护范围,大家提出了许多反馈和想法。 …